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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国际跆拳道联盟
关于参加国际赛事的中国代表队选手的奖惩规定
中国国际跆拳道联盟自正式统一之后,坚持公平、平等、互信、互爱的原则,服务于中国联盟大家庭的每一个成员。为充分调动中国跆拳道运动员的积极性和必胜的信念,体现中华民族积极进取的精神面貌,中国国际跆拳道联盟决定实施以下奖惩规定:
一、 奖励办法
1、世界级权威性赛事(世界锦标赛,每两年一届)
奖励标准:
比赛名次 | 冠军 | 亚军 | 季军 |
奖励金额(¥) | 50,000 | 20,000 | 10,000 |
2、洲际级权威性赛事(亚洲锦标赛,每两年一届)
奖励标准:
比赛名次 | 冠军 | 亚军 | 季军 |
奖励金额(¥) | 30,000 | 10,000 | 5000 |
3、中国国际跆拳道联盟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国际性赛事(世界青少年及老将锦标赛、其他洲际赛)
奖励标准:
比赛名次 | 冠军 | 亚军 | 季军 |
奖励金额(¥) | 10,000 | 5000 | 2000 |
4、其他:服装、参赛装备由中国国际跆拳道联盟统一安排。
选手获得中国国际跆拳道联盟颁发的荣誉证书。
二、惩罚办法
1、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、法规的中国联盟成员,给予除名处分,并永不录用。
2、违反中国国际跆拳道联盟纪律行为规范的中国联盟成员,给予除名处分,三年内不得入选中国代表队。
3、针对不服从中国国际跆拳道联盟管理的中国联盟成员,给予除名处分,且一年之内不得入选中国代表队。
4、针对无特殊原因临时决定退出比赛的中国联盟成员,给予除名处分,且一年之内不得入选中国代表队。
5、针对中国国际跆拳道联盟成员参加其他团体或个人举办的、未获得中国国际跆拳道联盟认可或批准的赛事的情形,一经发现,给予除名处分,且一年之内不得入选中国代表队。
三、特殊奖励
针对技术水平好、特别优秀的选手,经由5名以上师范推荐,省级协会会长申请,中国国际跆拳道联盟秘书处审核,报经中国国际跆拳道联盟主席批准,可酌情减免参赛费用。
四、说明:
1、所有中国代表队选手的赛事报名费、保险费、往返车船飞机交通、食宿等费用均为自理;
2、在中国国际跆拳道联盟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,由中国国际跆拳道联盟统一办理相关手续。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完整资料、保证金的选手,取消参赛资格。
五、本规定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。
六、中国国际跆拳道联盟秘书处拥有最终解释权。
中国国际跆拳道联盟秘书处
2016年6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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